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27588-2011 露酒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和定义、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

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露酒的生产、检验和销售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

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

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

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
GB 10343 食用酒精

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

GB/T 10345—2007 白酒分析方法

GB/T 15038 葡萄酒、果酒通用分析方法

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
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(2005)

3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3.1

Lu Jiu

以蒸馏酒、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,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(或符合相关规定)的辅料或食品添加

剂,进行调配、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、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。

3.1.1

植物类露酒 integrated alcoholic beverages from
plants

利用食用或药食两用(或符合相关规定)植物的花、叶、根、茎、果为香源及营养源,经再加工制成的、

具有明显植物香及有用成分的露酒。

3.1.2

动物类露酒 integrated alcoholic beverages from
animals

利用食用或药食两用(或符合相关规定)动物及其制品为香源和营养源,经再加工制成的、具有明显

动物有用成分的露酒。

GB/T 27588—2011

3.1.3

动植物类露酒 integrated alcoholic beverages from
plants and animals

同时利用动物、植物有用成分制成的露酒。

3.2

浸提 immersion

以蒸馏酒、发酵酒、食用酒精或水浸出原料的过程。通常其方法有:浸泡、渗漉、煎煮、回流四种。

3.3

复蒸馏 redistillation

在蒸馏酒、食用酒精中,加入呈香、呈味的物质,进行再次蒸馏的过程。

4 产品分类

4.1 按生产工艺分为:浸提类、复蒸馏类露酒。

4.2 按原料分为:植物类、动物类、动植物类露酒。

5 技术要求

5.1 原料和辅料要求

5.1.1 蒸馏酒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。

5.1.2 发酵酒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。

5.1.3 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3 的规定。

5.1.4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。

5.1.5 所添加的药食同源物品应符合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。

5.1.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符合GB2760
的规定;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
5.1.7 其他原辅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
5.2 质量要求

5.2.1 感官要求

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1 感官要求

项 目

浸 提 类

复蒸馏类

植 物 类

动 物 类

动植物类

外观

清亮透明,无沉淀及悬浮物”

色泽

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

无色或微黄

香气

具有相应的植物香

和酒香,诸香和谐

具有相应的动物香

和酒香,诸香和谐

具有相应的动植物

香和酒香,诸香和谐

具有本类型酒应有的香

气,诸香和谐纯正

滋味

醇和,舒顺谐调,酒体完整

风格

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

对贮存6个月以上的浸提类露酒允许有少量沉淀。

GB/T 27588—2011

5.2.2 理化要求

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2 理化要求

项 目

要 求

酒精度"(20℃)/%vol

4.0~60.0

总酸/(g/L)

葡萄酒为基酒(以酒石酸计) ≤

7.00

蒸馏酒为基酒(以乙酸计) ≤

6.00

其他酒(以乙酸计) ≤

7.50

总糖(以葡萄糖计)/(g/L) ≤

300

总酯(以乙酸乙酯计)/(g/L) ≥

0.35

干浸出物/(g/L) ≥

植物类

0.30

动植物类

0.50

动物类

4.00

铁/(mg/L) ≤

8.0

铜/(mg/L) ≤

1.0

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±1.0%vol。

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±10.0%。

总酯限于蒸馏酒为酒基(酒精度≥25%vol)的露酒。

铁仅限于葡萄酒为酒基的露酒。

铜仅限于葡萄酒为酒基的露酒。

5.2.3 卫生要求

5.2.3.1 以蒸馏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露酒,按 GB2757
的规定执行,当酒精度≤24%vol, 按 GB 2758 的规定执行。

5.2.3.2 以发酵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露酒,按 GB 2758
的规定执行。

5.2.4 净含量

应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
6 试验方法

6.1 感官要求

按 GB/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6.2 理化要求

酒精度、总酸、总糖、干浸出物、铁、铜按 GB/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GB/T 27588—2011

6.3 总酯

总酯的测定见附录 A。

6.4 卫生要求

按 GB 2757 和 GB 275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6.5 净含量

按JJF 1070检验。

7 检验规则

7.1 组批

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、同一类别、同一品质,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组批。

7.2 抽样

7.2.1 在成品库内以随机取样,抽样单位以瓶计。

7.2.2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8瓶(总数不少于3000 mL),
一式两份,供检验和复验备用。

7.3 检验分类

7.3.1 出厂检验

7.3.1.1
产品出厂前,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,并附上
质量合格证明后,方可出厂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(合格证)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
内,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"合格”或"检验合格"字样。

7.3.1.2
出厂检验项目:感官要求、酒精度、总酸、总糖、总酯、干浸出物、净含量、菌落总数。

7.3.2 型式检验

7.3.2.1
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也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;

b) 原料、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
c)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;
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
e)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。

7.3.2.2 型式检验项目:5.2要求的项目。

7.4 判定规则

7.4.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:

a)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,判定为合格。

b)
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,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,复验后如
仍不符合标准,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
7.4.2
型式检验判定规则: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,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,型式检
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,可取备样复验,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的要求,判该批产品检验

GB/T 27588—2011

不合格。

7.4.3
当供需对双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,可由双方协商解决,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

裁检验,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。
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8.1 标志

8.1.1 预包装露酒标签按GB10344 执行,并标明含糖量。

8.1.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/T191 的要求。

8.2 包装

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
8.3 运输

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,避免日晒、雨淋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

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,运输温度在5℃~35℃之间为宜。

8.4 贮存

产品应贮存于阴凉、避免阳光直射、通风良好的场所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挥发、易腐蚀的

物品同贮,贮存温度在5℃~35℃之间为宜。

GB/T 27588—2011

A

(规范性附录)

总酯的测定方法

A.1 反应原理

用碱中和样品中的游离酸,再准确加入一定量的碱,加热回流使酯类皂化,通过消耗碱的量计算出

总酯的含量。

A.2

用一洁净、干燥的100 mL 容量瓶,准确量取样品(液温20℃)100 mL 于500 mL
蒸馏瓶中,用 50mL
蒸馏水分三次冲洗容量瓶,洗液并入蒸馏瓶中,加几颗沸石(或玻璃珠),连接蛇形冷凝管,以取
样用的原容量瓶作接收器(外加冰浴),开启冷却水(冷却水温度宜低于15℃),缓慢加热蒸馏(沸腾后蒸
馏时间应控制在30 min~40 min
内完成),收集蒸馏液,当接近刻度时,取下容量瓶,盖塞,于20℃水浴

中保温30 min,再补加水至刻度,混匀,备用。

A.3 检验方法

同 GB/T 10345—2007 中的8.1。

延伸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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